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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三十款。
29.挪用特定款物罪(第 273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
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
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八十
六条。
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 251 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 251 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 255 条)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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