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三十款。




                                      29.挪用特定款物罪(第 273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

                 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


                 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八十

                 六条。





                              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 251 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 251 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 255 条)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0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