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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

                 林法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 4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被滥伐 2000 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1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400 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

                 伐、毁坏 4 立方米或者 4 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


                 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

                 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

                 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 号)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八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

                 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1 号)第三条。




                       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 168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1 年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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