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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 号)
第十条。
4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 398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 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
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
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
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三十一款。
(四)徇私舞弊犯罪(15 个罪名)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 169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6 个
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十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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