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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
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53.放纵走私罪(第 411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
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3.放纵
走私行为 3 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
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款。
5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 414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
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 次以上不履
行追究职责,或者对 3 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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