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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二款。




                           5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 405 条第 2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

                 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

                 累计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六款。




                              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 404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


                 达 10 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


                 0 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 万元,但

                 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

                 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四款。




                            (五)责任事故犯罪(11 个罪名)





                                      5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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