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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二款。
5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 405 条第 2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
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
累计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六款。
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 404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
达 10 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
0 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 万元,但
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
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四款。
(五)责任事故犯罪(11 个罪名)
5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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