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67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
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八
条。
68.危险物品肇事罪(第 136 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
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八
条。
6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7 条)
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