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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应予立案,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六


                 条、第七条。



                                    (六)其他(19 个罪名)





                                          70.破坏选举罪(第 256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

                 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

                 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

                 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二条第七款。





                              7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 169 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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