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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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76.违法运用资金罪(第 185 条之一第 2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

                 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一条。




                                  77.违法发放贷款罪(第 186 条第 1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二条。




                                  7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 187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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