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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76.违法运用资金罪(第 185 条之一第 2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
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一条。
77.违法发放贷款罪(第 186 条第 1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二条。
7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 187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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