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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 308 条之一第 3 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8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 374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

                 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2.发生在战时的;3.造成

                 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九十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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