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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
7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 188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
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 100 万元以
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
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
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四条。
8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 189 条)
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五条。
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 228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
田 5 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 亩以
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 20 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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