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72

三条。




                                    7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 188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

                 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 100 万元以

                 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


                 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

                 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四条。





                           8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 189 条)

                       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五条。




                              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 228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

                 田 5 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 亩以

                 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 20 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





                                                                                                       464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