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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

                 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

                 六条。





                     7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 181 条第 2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

                 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

                 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

                 后果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

                 八条。




                           7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 185 条之一第 1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

                 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

                 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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