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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1.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

                 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

                 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第八十


                 五条。




                                    8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 304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的;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

                 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

                 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


                 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八十五

                 条。




                       86.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 308 条之一第 1 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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