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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八

                 条。




                                    6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 132 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


                 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八

                 条。




                                      6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 131 条)

                       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6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之一)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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