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4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64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

                 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六

                 条、第七条。




                                    6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

                 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六

                 条、第七条。








                                                                                                       456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