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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

                 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二条第六款。




                    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 416 条第 2 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
                 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

                 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

                 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 417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

                 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

                 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

                 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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