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41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十一
条。
14.私分罚没财物罪(第 396 条第 2 款)
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十二
条。
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3 条)
①6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 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第十
一条。
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 164 条)
①个人行贿 6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贿 200 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