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36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
款非法活动 100 万元以上、营利活动 200 万元以上; (2)挪用救
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
50 万元以上,营利活动 100 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
非法活动 50 万元以上,营利活动 100 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的
情节。
③非法活动 300 万元以上,营利活动 500 万元以上,不退还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第五
条、第六条。
3.受贿罪(第 385 条)
①3 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 2】:1 万元以上),应予立
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 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 2】:10 万元以上),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 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 2】:150 万元以上),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 2】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注 1】六种情形规定的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