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P. 4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第一
条、第二条、第三条。
4.单位受贿罪(第 387 条)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
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
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四条。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 388 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受贿罪的
规定执行。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第十
条。
6.行贿罪(第 389 条)
①3 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 3】:1 万元以上),应予立
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