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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第十

                 一条。




                 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 164 条第 2 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

                 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二)滥用职权犯罪(15 个罪名)





                                          18.滥用职权罪(第 397 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


                 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

                 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 1 项规定人数 3 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

                 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

                 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

                 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

                 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3 辆以上

                 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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