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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 407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

                 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 10 立

                 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 立方

                 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1000 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被滥伐 200 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

                 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

                 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

                 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十八款。





                       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 415 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

                 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 号)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 415 条)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

                 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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