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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位行贿罪(第 393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1.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
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3 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
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
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关于个人行贿的
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八条。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 395 条第 1 款)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九条。
12.隐瞒境外存款罪(第 395 条第 2 款)
折合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十条。
13.私分国有资产罪(第 396 条第 1 款)
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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