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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位行贿罪(第 393 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1.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

                 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3 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

                 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

                 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关于个人行贿的

                 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八条。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 395 条第 1 款)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九条。




                                  12.隐瞒境外存款罪(第 395 条第 2 款)

                       折合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本条立案量刑标准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 号)第十条。




                                  13.私分国有资产罪(第 396 条第 1 款)

                       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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