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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尽职守是担任监察官的基本品格要求。唐代“凡所取御史,


                 必先质重勇退者”。明成祖也说,“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


                 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


                       最后,选拔监察官还要注重基层任职经验和实际工作能


                 力。比如,唐代许多御史就是从州县中的丞、尉和主簿中选拔

                 出来的,著名的如萧至忠、裴度等人;宋孝宗规定担任监察御


                 史的必须曾两任县令。


                       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大多由地方官员察举推荐

                 人选。为了保证御史不受牵制地行使弹劾权,隋唐时期改变了


                 北魏以来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制度,而由吏部选任,但是


                 唐代的吏部选拔实际上由宰相控制。到宋代,中央一级监察官


                 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


                 央监察官直接任命,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

                       在选任监察官时,为防止裙带关系,还会有一些关于任职


                 资格的限制,实行回避。比如魏晋南北朝时规定大士族不得担


                 任御史中丞;宋代规定凡经宰相举荐为官者或宰相的亲戚故

                 旧,均不得为御史;明代规定,巡回监察官应当回避原籍和曾


                 任官、寓居处所等地。


                       御史路过百官须停马回避


                       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为了管理官吏、维护统治秩序,赋予


                 了监察官广泛而又实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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