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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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将原《办法》第十三条中“损伤人民币”修改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一是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 纸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0153—2017)中有关不宜流通人民币定义:“根据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
         变色变形,图案模糊,尺寸、重量发生变化,影响正常流通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被收缴货币,加盖了假

         币戳记,外观发生明显变化,不适合再投入流通使用。






             二是不宜流通人民币与损伤(残损)人民币虽然定义基本相同,但是属于两种不同的业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

         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业务活动,残损人民币兑换是金融机构的窗口服务。经鉴定为真币的被收缴货币返还到收缴单位后
         挑剔出来,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活动,“不宜流通人民币”概念更为准确恰当。
             鉴定后对假币进行没收处理,是一种无偿取得所有权的强制措施。对于我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
         流通中的法定货币,其最终鉴定权应属于其发行机构,鉴定为假币后应当采取收缴而不是没收处理。本条将原《办法》

         第十三条的“《假币没收收据》”修改为《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厘清了收缴与没收所对应的情况,规范统一了人民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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