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两种情况下完成整个鉴定业务的时间规定,即一般情况下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下,如待
鉴定货币防伪特征破坏较为严重或制作方式较为特殊的货币,鉴定单位难以判定真伪,需要向上一级行请示或需要外
部专家协助鉴定,可以延长到 30 个工作日。本条增加“完成鉴定”的说明,是为了强调整个鉴定业务完成时间。无
论是正常时间完成还是延长时间完成,都是从受理被收缴鉴定申请之日起计算鉴定时间起点。当延长鉴定完成时间需
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时,根据被收缴人的申请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可以当面交付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邮件等形式告
知被收缴人或收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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