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对鉴定单位实施鉴定行为时的人员数量和能力做出了要求。
本条沿用了原《办法》中双人办理鉴定业务的原则,即至少应有一名鉴定人员根据鉴定方法和流程实施具体的人
工鉴定和机具鉴定,另一名人员对鉴定结果独立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于情况复杂的鉴定业务,鉴定单位可能会有多名
人员参与鉴定实施与结果审核,但必须都是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并应在出具的鉴定书经办或复核处签章。鉴定复核不
仅要核对鉴定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还应当运用人工鉴定和机具鉴定方式对鉴定
货币实物复核检测相关防伪特征,使用鉴定设备对荧光、红外、磁性等机读特征,复测初步鉴定结果是否与所观察到
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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