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P A R T F O U R
假 币 鉴 定
本章是关于被收缴货币真伪鉴定的规定,全章共 8 条,内容包括鉴定业务发生的前提、鉴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鉴定单位应具备的能力、鉴定业务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不同鉴定结果的反馈形式、发生异议时的处理渠道与时效。与
原《办法》相比,增加了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时的告知义务;取消了鉴定行为的行政复议诉讼规定,为被收缴人
提供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至总行申请再鉴定的渠道;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鉴定机构名录,
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进一步提高了鉴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