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异议处理
u 原第十六条(第一款)
u 第二十条(异议处理)
u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
假 币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异 议 , 可 在 收 到 u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
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
《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 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
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 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