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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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实物管理













                                                                    u    十八条(实物管理)
           u   原第四条                                                 u    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
                                                                         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
           u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                                        处理。
               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u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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