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实物管理 u 十八条(实物管理) u 原第四条 u 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 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 u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 处理。 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u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