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金融机构保管假币实物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一是将原《办法》的“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 簿》”调整为“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要求更为系统、规范。二是明确提出假币应账实分管,强化了监督 机制。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