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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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报告机制








                                                                    u    第十六条(报告机制)
           u   原第七条
                                                                    u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u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机关:


           u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                               u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
               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                                    两者较小者;
               上的;
                                                                    u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u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u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
           u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币线索的;
                                                                    u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u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u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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