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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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报告机制
u 第十六条(报告机制)
u 原第七条
u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u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机关:
u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 u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
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 两者较小者;
上的;
u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u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u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
u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币线索的;
u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u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u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