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柜面收缴和清分收缴流程的规定,共 3 款,分别规定了柜面发现假币收缴流程、金融机构整点中心 发现假币收缴流程和监控的要求。 第一款将原《办法》“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修订为“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主要原因是,实际 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往往要求对收缴的假币进行再辨认,在规定金融机构人员不得交予持有人的基础上,也须防范 持有人抢回被收缴的假币,防止假币再次流入社会。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