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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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是关于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收
                                                                 缴程序和要求。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收缴处置
                                                                 有两个特点,一是收缴假人民币纸币时不加盖假币印章,
                                                                 比照本条第一款收缴假外币和假硬币的规定进行封装。

                                                                 二是由于被收缴人不在现场,无需履行告知义务。清分
                                                                 中心收缴假币不盖章的主要目的是不破坏假币形态,以
                                                                 便用于假币特征分析、现金机具检测和假币实际操作考

                                                                 试等相关工作。




             具体的收缴要点有:1.清分中心操作员在清分回笼现金(包括从金融机构网点及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
         中发现可疑的人民币,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换人复核,经鉴别确认是假币的,应比照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
         办法予以封存,并单独妥善保管。2.清分中心在网点缴存的现金中发现假币时,直接办理收缴并指定专人保管,出具

         差错通知单。差错网点如有疑问,可向清分中心的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批准后到清分中心确认差错。3.网点缴
         存现金中发现假币办理收缴后,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报
         送假币实物。4.清分中心在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假币时,直接办理收缴,同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
         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认差错办理。实行社会化清分的地区,由于社会化清分中心自身不具备假币收缴权,应按

         照“谁的钞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由收入该假币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假币收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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