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办法》相比,《办法》将“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调整为“收缴单位
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
《假币收缴凭证》”。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已上线电子打印系统,人民银行不再统一印制假币收缴凭证,更符合
当前的工作实际。
此外,《办法》还对《假币收缴凭证》加盖的印章进行了明确,要求《假币收缴凭证》上加盖收缴单位的业务公
章。原《假币收缴凭证》上有“收缴单位(盖章)”这一要素,要求加盖收缴单位行政公章,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一
般没有行政公章,明确此处加盖业务公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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