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P. 48

解 缴 期 限 :
                                                      按 月 解 缴
                                                       强 调 “ 全 额 ” 解 缴

                                                       确 定 解 缴 单 位







             本条是关于假币解缴期限和途径的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一是将柜面日常收缴假币的解缴期限由按季解缴调整为按月解缴,缩短金融机构假
         币解缴期限,有利于为及时掌握假币动态信息,加强假币统计分析,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活动。二是强调金融机构

         应“全额”解缴假币,不得私自截留假币实物。三是增加了“人民银行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应由当地上一级人民
         银行确定解缴单位”的规定。既对撤销人民银行基层机构的地区假币解缴方式进行了明确,由一家金融机构汇总解缴
         假币的安排, 也减轻了这些地区其他金融机构的负担。




                                                                                        48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