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缴 期 限 :
按 月 解 缴
强 调 “ 全 额 ” 解 缴
确 定 解 缴 单 位
本条是关于假币解缴期限和途径的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一是将柜面日常收缴假币的解缴期限由按季解缴调整为按月解缴,缩短金融机构假
币解缴期限,有利于为及时掌握假币动态信息,加强假币统计分析,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活动。二是强调金融机构
应“全额”解缴假币,不得私自截留假币实物。三是增加了“人民银行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应由当地上一级人民
银行确定解缴单位”的规定。既对撤销人民银行基层机构的地区假币解缴方式进行了明确,由一家金融机构汇总解缴
假币的安排, 也减轻了这些地区其他金融机构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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