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P. 53

本条是关于被收缴人对于收缴行为有异议时处理方式的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一是修改了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v为与上位法一致起来,《办法》将收缴行为复议期限修改为
         “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 60 日”。二是取消了对鉴定假币行为有异议后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规定。这一变化,
         在第二十八条修改解读中阐述。



                                                                                        53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