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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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鉴定单位在这个环节的责任,本条在原《办法》基础
上,增加了及时受理回复的规定,即鉴定单位在审核被收缴人
申请时效、需要鉴定的货币性质和相关材料完整性后,应当及
时向被收缴人告知受理结果,如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应
当面说明补充更正的要求,如有超过申请时效、申请鉴定货币
非被收缴货币或非《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货币(如已废止法定
货币地位的外币)等不在受理范围内的情况,也应当面向被收
缴人说明原因,不能无故拒绝受理被收缴人鉴定申请。另外,
《办法》不再将货币真伪鉴定定义为行政行为,但因为鉴定与
收缴这一行政行为密切相关,所以鉴定结果应当采取规范化、
标准化的形式呈现,鉴定机构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应当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
名章。本条将原《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
《货币真伪鉴定书》”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
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修改原因与《办法》第十五
条相同。
原《办法》中关于鉴定机构授权公示的要求,调整为第二
十七条专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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