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二十四条 u 原第十二条 u 第二十四条(鉴定业务) u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 u 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 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 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 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