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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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二十五条







           u   原第十三条
                                                                    u    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
           u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                                u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
               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                                     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
               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                                     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
               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
               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和《假币没收收据》。                                                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u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                               u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
                                                                         《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
               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                                     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
               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                                     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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