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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 2012 年 4 月起,人民银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付出假币的专项治理工作
             (即假币“零容忍”工作)。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在工作机制机建立,软
             硬件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假币“零容忍”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2013]14 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额清分工作
                 (一)金融机构柜台应严格规范清分操作流程,保证达到清分要求。
                 金融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先进处理设备(业内
             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进钞使用设
             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另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
             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能视为已清分。
                 各金融机构柜台配备上述设备的要针对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清分
             操作流程,保证清分质量不打折扣。不建议金融机构网点后台和现金清分中心配备上述
             设备。

                 (二)加强对现金清分设备的检测
                 人民银行将制定清分设备检测方案,按照假币“零容忍”的要求,使用假币样张及
             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 号文件印发)制作的实物票样,对
             清分设备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将要求限期升级改造。
                 (三)明确商业银行间已清分款项的差错责任
                 商业银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业银行后,长短款、
             假币等差错责任由实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担(可根据冠字号码查询、封签腰条等确定责
             任)。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已清分款项差错追溯办法的细则,并于 2013 年 10 月底
             前报总行备案。

                 (四)进一步提高现金清分质量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的指导。在总行统一检
             测方案未出台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正在执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等要求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执行的清分质量标准,对各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进行
             指导,并对清分质量进行检查。
                 金融机构应规范使用钞票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不应以操作不便、
             运行速度慢等为由,关闭设备的清分、鉴伪等功能或调低设备性能。

                 (五)促进现金清分外包业务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现金清分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自行清分或外包清
             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现金清分外包的指导,提高清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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