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反假货币知识测评在线电子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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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1.申请及受理条件

                 客户申请涉假查询,应在办理取款业务后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
             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到取款金
             融机构提交冠字号码查询申请。金融机构只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对于查询人提供
             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
             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查询人或应
             查询人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查询人,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

                 2.查询方式及时限
                 查询方式分现场查询与非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是受理人使用信息系统客户端,直接
             向查询人显示查询结果。非现场查询是受理人在后台登陆信息系统查询冠字号码信息
             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将查询结果在现场或通过邮件、邮寄方式告知查询人。受理人
             应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
             告知查询人。

                 3.查询结果处置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假币的,付款行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假币已被
             其他银行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应取得查询人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
             没收收据》后予以赔付。
                 查询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机构
             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负
             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4.异议调解处理
                 金融机构受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或办理
             查询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查询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投诉,当地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
             融机构改正。

                          《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 改为 7 个工作日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各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采取契
             合本机构实际的措施,加强清分能力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设,按照已报送人民银行的
             进度安排,按期实现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各个阶段目标。每月 25 日前,各金
             融机构应按月将全额清分工作、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度的落实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报总行,如有好的经验作法可随时报总行,
             以便推广和相互交流借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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