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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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關發行出版品時,應自行定價。其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並得視

                  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

                  之;並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決定銷售折扣或改變定

                  價。未定價之出版品,應註記工本費。

           九、  各機關應就其發行之出版品自行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其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公庫。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售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其

                  相關收支均應納入預算辦理。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

                  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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