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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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
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
申請。
(三)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人員應至資訊網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逐
案填寫連同附件(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序言影本各一份)送國家圖
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 ISBN、CIP、ISSN、ISRC,及出版品統一
編號 GPN。
(四)各機關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
具備電子檔,並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布。但委託販售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六、 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號(ISBN)、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一)未公開出版或發行。
(二)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劇及
音樂會節目表等。
(四)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書
簡介等。
(五)已申請 GPN 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六)文宣廣告性質之錄影錄音資料。
(七)各機關簡介。
(八)未滿二十頁小冊子。
七、 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
定送存。
各機關應提送出版品二份及全文電子檔至研考會,並檢附「政府出版品授權
同意書」(附件一)。但有特殊原因經研考會同意或已於網站公開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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