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P. 11

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

                          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

                          申請。

                     (三)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人員應至資訊網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逐

                          案填寫連同附件(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序言影本各一份)送國家圖


                          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 ISBN、CIP、ISSN、ISRC,及出版品統一

                          編號 GPN。

                     (四)各機關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

                          具備電子檔,並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布。但委託販售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六、  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號(ISBN)、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一)未公開出版或發行。

                     (二)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劇及

                          音樂會節目表等。

                     (四)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書

                           簡介等。

                     (五)已申請 GPN 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六)文宣廣告性質之錄影錄音資料。

                     (七)各機關簡介。


                     (八)未滿二十頁小冊子。

           七、  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

                  定送存。

                  各機關應提送出版品二份及全文電子檔至研考會,並檢附「政府出版品授權

                  同意書」(附件一)。但有特殊原因經研考會同意或已於網站公開者,不在此

                  限。



                                                            11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