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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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次
1. 製作 30 秒宣傳帶,廣播
每檔 30 秒,播出至少 150
檔,每日播出 5 檔(含)
以上,於桃園收聽率高之
電台進行口播宣傳,如亞
洲電台、飛揚調頻、中廣
電台、桃園廣播電台等。
2. 為提升收聽群眾宣導效
3 電台廣播宣傳 150 檔 600 90,000 益,播放內容分為國、
台、客語三種版本,腳本
及錄製內容須經本局審
核,每日播出時間須安排
於 7 時至 22 時之間(贈送
檔次時間除外)。
3. 錄製費用及廣告之襯底
音樂版權事宜所生費用
由廠商自行負擔。
1. 宣導就業服務法等相關
法令 A4 彩色 DM 共 3 式,
每式至少 3,000 張。
2. 針對 3 種不同對象(如外
文宣 DM 9,000 張 6 54,000
勞、民眾、養護機構、自
然人或事業單位雇主等)
分別設計適宜 DM。
3. 含設計、製作、輸出。
4 文宣品
1. 宣導就業服務法等相關
法令之宣導小物 2 式,例
如手機迷你風扇、手機
架、塗鴉本、布明信片、
宣導品 2,000 份 47 94,000
USB 隨行 LED 燈等。
2. 數量分別不得少於 1,000
份。
3. 含設計、製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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