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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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次


                                                                                    1.  製作 30 秒宣傳帶,廣播
                                                                                       每檔 30 秒,播出至少 150
                                                                                       檔,每日播出 5 檔(含)

                                                                                       以上,於桃園收聽率高之
                                                                                       電台進行口播宣傳,如亞
                                                                                       洲電台、飛揚調頻、中廣
                                                                                       電台、桃園廣播電台等。

                                                                                    2.  為提升收聽群眾宣導效
          3  電台廣播宣傳                         150  檔               600       90,000   益,播放內容分為國、
                                                                                       台、客語三種版本,腳本
                                                                                       及錄製內容須經本局審

                                                                                       核,每日播出時間須安排
                                                                                       於 7 時至 22 時之間(贈送
                                                                                       檔次時間除外)。
                                                                                    3.  錄製費用及廣告之襯底

                                                                                       音樂版權事宜所生費用
                                                                                       由廠商自行負擔。



                                                                                    1.  宣導就業服務法等相關
                                                                                       法令 A4 彩色 DM 共 3 式,
                                                                                       每式至少 3,000 張。

                                                                                    2.  針對 3 種不同對象(如外
                            文宣 DM          9,000 張                 6       54,000
                                                                                       勞、民眾、養護機構、自
                                                                                       然人或事業單位雇主等)
                                                                                       分別設計適宜 DM。
                                                                                    3.  含設計、製作、輸出。
          4  文宣品

                                                                                    1.  宣導就業服務法等相關
                                                                                       法令之宣導小物 2 式,例

                                                                                       如手機迷你風扇、手機
                                                                                       架、塗鴉本、布明信片、
                            宣導品            2,000 份                47       94,000
                                                                                       USB 隨行 LED 燈等。
                                                                                    2.  數量分別不得少於 1,000

                                                                                       份。
                                                                                    3.  含設計、製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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