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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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執行項目 說明
3 電台廣播宣傳 1. 製作 30 秒宣傳帶,廣播每檔 30 秒,播出
至少 150 檔,每日播出 5 檔(含)以上,於
桃園收聽率高之電台進行口播宣傳,如亞
洲電台、飛揚調頻、中廣電台、桃園廣播
電台等。
2. 為提升收聽群眾宣導效益,播放內容分為
國、台、客語三種版本,腳本及錄製內容
須經本局審核,每日播出時間須安排於 7
時至 22 時之間(贈送檔次時間除外)。
3. 錄製費用及廣告之襯底音樂版權事宜所生
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4. 每日側錄 1 則廣播廣告,於辦理驗收手續
時,送至本局並由廣播電台提供宣導書面
證明。
4 文宣品 宣傳 DM 1. 宣導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 A4 彩色 DM共 3
式,每式至少 3,000 張,請於 10 月 30 日
前製作完成並交付至機關指定地點。
2. 針對 3 種不同對象(如外籍勞工、民眾、養
護機構、自然人或事業單位雇主等)分別設
計適宜 DM。
3. 含設計、製作、輸出。
宣導品 1. 宣導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之宣導小物 2
式,例如手機迷你風扇、手機架、塗鴉本、
布明信片、USB 隨行 LED 燈等。
2. 數量分別不得少於 1,000 份,請於 10 月 30
日前製作完成並交付至機關指定地點。
3. 含設計、製作、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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