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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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執行項目                                           說明
                                                      2. 設計排版:封面設計、版面設計(含插圖)、

                                                          50-60 頁(含封面封底)、文字校稿。

                                                      3. 電子書製作:互動設計製作(含翻頁、筆

                                                          記、頁面搜尋功能、箝入影片等功能)。

                                                      4. 網路閱讀平臺架設:架設放置電子書閱讀
                                                          平臺,包含電子書連結及網路空間設定、

                                                          網路空間租賃及維護。

                                                      5. 廠商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政府
                                                          出版品管理要點」、「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及其他相關規定製作電子刊物(如附錄

                                                          1),提供該電子刊物完整彩色電子完稿檔

                                                          案、印刷用高解析度 PDF 檔及電腦網路閱

                                                          覽用 PDF 檔,並須協助辦理出版品國際標
                                                          準編號及出版品統一編號等申請作業。



                2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廣告  1. 運用大眾運輸車廂廣告等能達到宣傳效益

                                                          之方式,於桃園市合適區間辦理,如火車
                                                          車廂廣告或公車車體廣告,刊登至少 1 個

                                                          月。包含設計費、製作施工費及租金。

                                                      2. 宣傳方式(供參考)及規格如下:

                                                          A. 火車車廂廣告,如選擇此方式,規格為:
                                                              a. 文宣尺寸:至少高 33cm*寬 45cm。

                                                              b. 廣告面及列次:至少 80 面、10 列次。

                                                              c. 宣導期間:至少 30 日。

                                                          B. 公車車體廣告,如選擇此方式,規格為:
                                                              a. 車側版面(滿版):廣告面數至少 11

                                                                 面,宣導期間至少 30 日。

                                                              b. 車尾版面(至少 50*150cm):廣告面

                                                                 數至少 11 面,宣導期間至少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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