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設計符合本活動主題之圖案及標題,本局得以無償變造、運用且不須 經廠商同意。 (四) 計畫所產生之產品,均應於結案時移交本局,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局。 拾、本案執行確實依照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辦理,各式媒體宣傳內容(腳本)及 宣導品需明確標示「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園市政府)」、「主辦 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及「廣告」等字 樣。 拾壹、本案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