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桃園縣政府委託辦理
P. 10

附錄 1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0 日府研綜字第 1040066876 號函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 (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及電子化,以落實


                  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辦理出版品業務,除應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其他相

                  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或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

                  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其定義如下: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專論、研究報告、出國報告、民調報告等出版

                          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續性

                          出版品之政令宣導等刊物。


                     (三)電子出版品:指以數位形式之出版資料。

                     (四)其他非書資料:指未超過二十頁之書冊、地圖、電影片、縮影片等出

                          版資料。

           四、  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機關出版品之編號申請、分發、寄

                  存、銷售、電子檔繳交等相關作業。各機關專責人員名單應提報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

                          號(以 ISBN 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以 CIP 標示)、國際標準期刊號

                          (以 ISSN 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以 ISRC 標示)。

                     (二)出版品統一編號: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      以      下      簡      稱      資     訊      網      )     (      網     址      為

                          http://open.nat.gov.tw/OpenAdmin/login.jsp)申請政府出版品統

                          一編號(以 GPN 標示),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


                                                            10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