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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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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险资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股权办法》是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进行修订的。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

                   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

                   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

                   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

                   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

                   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股权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

                   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

                   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同时,《股权办法》中提及,保险资金开展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

                   所投资的标的企业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不得存在所处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
                   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

                   域,或者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与领域;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

                   剩、技术附加值较低、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

                   或者资产增值价值等情形。

                        银保监会称,此举是为了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

                   务实体经济能力。另外,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

                   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

                   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股权办法》

                   最大的突破是在投资行业上有了明显的拓宽。范围的拓宽对保险公司影响较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的投资价值变动很大,如果受制于原来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不能有力地抓住一些机会,对一些行业进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现在

                   通过修订可以让股权投资的自主权回归于保险机构,这对于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

                   资金优势很重要,保险机构通过进行股权投资可以有力拓展资产配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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