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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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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办法》中将一般股权投资、重大股权投资单独列出并

                   进行了定义,且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有所不同。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

                   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

                   投资行为。

                        而 《 暂行办法》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是,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对比来看,在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资质条件上,《股权办法》增加了“投

                   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 3 个”的规定;在偿付能力规定上,《股权办法》

                   对投资股权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是,“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

                   充足率不低于 120%”,而《暂行办法》则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

                   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

                        《股权办法》对投资股权的保险公司的盈利以及净资产的规定有所降低,明

                   确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而《暂行办法》规定“上一会

                   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股权办法》增加了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

                   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

                        《暂行办法》中提到,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

                   业,应当符合“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

                   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的条件,在《股权办法》中,该条修改为“与投资

                   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增加了要求未上市权益

                   类资产占比不低于 80%;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该基金及
                   其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人事任命、薪酬激励等管理运营事项,也不存在持有该

                   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为保险资金规避监管比例、投资规范等监管

                   要求提供通道服务等情形的条件。

                        《股权办法》中提到,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

                   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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