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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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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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办法》中将一般股权投资、重大股权投资单独列出并
进行了定义,且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有所不同。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
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
投资行为。
而 《 暂行办法》对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是,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对比来看,在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资质条件上,《股权办法》增加了“投
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 3 个”的规定;在偿付能力规定上,《股权办法》
对投资股权的保险公司的要求是,“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
充足率不低于 120%”,而《暂行办法》则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
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
《股权办法》对投资股权的保险公司的盈利以及净资产的规定有所降低,明
确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而《暂行办法》规定“上一会
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股权办法》增加了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
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
《暂行办法》中提到,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
业,应当符合“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
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的条件,在《股权办法》中,该条修改为“与投资
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增加了要求未上市权益
类资产占比不低于 80%;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该基金及
其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人事任命、薪酬激励等管理运营事项,也不存在持有该
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为保险资金规避监管比例、投资规范等监管
要求提供通道服务等情形的条件。
《股权办法》中提到,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
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