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保险决策参考201811期
P. 8
保险决策参考
7
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 20%。母基金的交
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股权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类投资基金,可不
受限制的条款。
《股权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进行了规范,并指出,保险公司与标
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
不得委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投资;不得采取虚假合同等方式,或者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不得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向保险机构和关联方
循环出资。
有效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现在保险资金投资中进行股权投资的占比相对有限,资管产品中主要是债
权计划,股权计划微乎其微,这实际上不利于保险资金更好地对接实体经济。通
过《股权办法》,将股权投资的范围拓宽,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金的
属性,更好地通过股权方式而不仅仅是债权方式直接与实体经济对接。”朱俊生
表示。
银保监会认为,修订《股权办法》有助于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
融可及性;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股
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
的投资自主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
境。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
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也可以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
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
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可以预期,在政策放开的鼓励下,接下来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配置上的占
比会提升。当然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提高自身投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
对行业的投资价值研究能力。”同时,朱俊生提到,“实际上,资产配置的趋势与
整个行业转型、负债端的转型也密切相关,因为保险行业处于转型中,期缴业务
特别是长期保单的快速增加、负债端的变化,也需要投资端更好地匹配,这需要
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配置方式更好地实现资产管理。”